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壹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個人有本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三)經營5000份報紙或5000份期刊或2000冊圖書或500種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 lt非法出版尚不夠刑事處罰、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出版物的,或者擅自從事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出版物的,以及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非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654.38+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