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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或者盜竊、搶奪、銷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刑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印章;2.購買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的;3.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船票、船票、機票、文藝作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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