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2.被他人脅迫是違法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申訴或者舉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