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快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 1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查、公布、備案、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國家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