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員突發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必要費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臨時救助申請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並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程序。
第四十九條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和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五十條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住宿、緊急救助、幫助返鄉和其他幫助。
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其中,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的人員應當由救助管理機構引導、護送;應立即通知急救人員到急救機構進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