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壹,其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被判這個刑的罪犯可能會服無期徒刑,在國外相當於無期徒刑。但在實踐中,無期徒刑犯人和有期徒刑犯人在監獄中基本上受到同樣的管制。前者可以在監禁兩年後減為18-20年監禁,甚至可以壹次性減為13年,只要沒有重大違規和監管。刑法規定,減刑後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10年。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但無期徒刑不會減刑,只能在獄中度過壹生。無期徒刑的罪名會比無期徒刑更重。第六條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減刑的範圍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年,起始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需要註意的是,終身監禁不同於無限期監禁。是絕對刑,即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對刑事處罰規定的量刑幅度,明確確定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刑罰。不定期刑是壹種相對宣告刑。作出判決時,只宣告罪名,不宣告某個刑期(絕對無期徒刑),或者只宣告最短和最長的刑期(相對無期徒刑)。根據罪犯入監後的表現,由劊子手決定何時釋放。我國刑法不采用這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