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是指投標人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投標文件所作的書面補充或澄清,包括內容含糊不清、表述不壹致、用詞明顯或計算錯誤等。根據招標文件,必要時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進行了澄清。只有評標委員會才能啟動澄清程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其他相關主體,無論是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還是行政監督部門,都無權發起澄清。
投標文件的澄清評標委員會(談判組、詢價組和咨詢組)要求投標人對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清、對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或存在明顯的書面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書面澄清、說明或補正。
綜上所述,投標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首先,投標人只能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其次,澄清、說明或補正的內容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不得提出招標文件未包括的新的招標內容。第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不能更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壹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在類似問題上不壹致或者有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書面澄清、說明或者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