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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與學校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還是委托法律關系?

學生與學校的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也不屬於委托關系。學生與學校的關系屬於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此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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