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或者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
因生產者原因造成產品缺陷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壹百二百零四條因承運人、倉庫等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第壹百二十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導致損害擴大的,還應當對擴大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被侵權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壹百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或者未依照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健康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