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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否應該有必要?

法律分析: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應當”壹詞進行明確的界定或解釋,法律上如何解釋“應當”壹詞尚無定論。實踐中,“應當”和“可以”這兩個詞通常有相應的理解,即“應當”相當於“必須”,“可以”相當於“可選”。此外,我國大部分法律條文基本遵循這壹解釋規則,因此“應當”壹詞在我國法律中確實具有強制性。但是,我們的法律中也有壹些條款不是按照這個法律來解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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