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市禁止拍照沒有法律依據。商場或超市屬於公共場所,商家出售的商品不涉及商業秘密。消費者對商品拍照不存在泄露商業秘密或侵犯隱私的情況,商家禁止消費者拍照也沒有法律依據。但以營利為目的或拍照後進行損害商家利益的行為,則涉嫌違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2.顧客在超市摔倒應不應該賠償?
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盡可能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不受損害,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輕損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