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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法律沖突規則是什麽?

1995的《國際私法(各種條款)法》第三部分於1996年生效,由英格蘭和蘇格蘭的法律委員會起草,給英國的侵權沖突法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從而徹底改變了傳統的選擇侵權行為準據法的方式,確立了普通法規則和成文法。

(壹)各種規則共同“分而治之”。新法第1995條明確規定,不再適用普通法中的“雙管”規則和例外規則。這樣,過去由“雙管”規則和例外規則調整的侵權事件由新法調整,而上述普通法規則未調整的海事、航空等侵權事件仍由原規則調整。

因為新法以侵權行為地法律對侵權事件的單壹控制為基本原則,以替代規則為例外。為了防止英國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因新法的適用而受到損害,新法第9 (3)條規定,誹謗侵權的請求仍受普通法中“雙管”規則和例外規則的限制。這樣,在英國的侵權領域,就出現了成文法規則、普通法規則和其他規則合二為壹、分而為壹的局面。

(2)靈活性和可預測性之間的協調。建立壹種具有靈活性和確定性的準據法選擇模式來調整各種侵權事件,是當代國際私法立法追求的目標之壹。英國侵權行為適用法律選擇的現行規則體系充分體現了這壹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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