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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制定了英國普通法?

英國的普通法由議會頒布。

英國議會,又稱威斯敏斯特議會,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構,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臺。政府來自議會,並對議會負責。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上院的立法權主要是:提出法案;法案的生效可以在立法過程中推遲;審理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議院是英國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曾計劃取消上院司法權,理由是不是司法人才。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通過封法律貴族來彌補法律知識的不足。

英美法系的法律形式:

在法律形式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傳統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開始,其成文法也不斷增加,但成文法仍然受到判例法解釋的限制。

判例法壹般指高等法院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樣的原則或規則對未來的判斷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不是成文法,因為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制的,所以也叫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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