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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有三個起源,是哪三個?

英美法系有三個法律淵源: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衡平法是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壹些原則和規範,並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起初英國只有普通法,但到了13世紀末,普通法已經變得非常僵化,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訴訟當事人開始直接向國王投訴。國王非常惱火,他把壹些案件交給議會秘書審理。理事會秘書隨後作出判決,只根據自己的良心約束訴訟當事人,他的判決發展成為壹套新的法律。這種法律是靈活的,叫做衡平法。

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平”為基本原則,以自然正義的實現和體現為主要任務。同時,衡平法的產生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壹些不足。所以衡平法只能和普通法壹樣,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判例形成的商品經濟下調整財產關系的規範。但是股權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真實,而不是拘泥於死板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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