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和海商法系。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是指從11世紀開始,在英國逐漸形成的壹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源自日耳曼普通法的普通法為基礎,並模仿英國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它起源於英國,然後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它是西方國家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制度,重視法典的連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基礎。
除非壹個項目的法律因為客觀環境的原因或者為了解決糾紛需要制定法令,我們只需要根據項目當地過去的習慣來評價誰對誰錯。普通法是先例法,而不是制定法。它是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形成的壹套適用於整個社會的法律制度。
這種法制是根據人們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來判斷誰是誰非,並不看重學術聲望。與平民組成陪審團是違法的,即使沒有明文規定,只要不符合陪審團判斷是非的理念。這樣可以防止犯罪分子鉆法律的空子,解決更多有爭議的案件,有利於人們道德素質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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