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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不服從隔離怎麽處罰?湖北襄陽最新隔離政策。

襄陽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對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新冠肺炎和疑似疾病患者檢疫和強制隔離治療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嚴肅處理。法律依據主要包括:

1.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應當主動接受醫療機構的集中治療、單獨隔離和醫學觀察。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3.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故意傳播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的, 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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