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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1.從法律淵源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淵源。案例壹般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行政案件除外),對法院審判沒有約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2.從法典化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3.從傳統的法律結構來看,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

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有壹些傳統上的差異。例如,大陸法系傾向於威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發揮積極作用,而英美法系傾向於對抗主義,即控辯雙方進行對抗性辯論,法官的作用是被動的、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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