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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與原單位發生經濟糾紛的證明。

法律分析:1。承諾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2.本人與公司無勞動關系,現就相關事宜承諾如下:

1.本人不是公司正式員工,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我委托公司繳納個人社會保險,公司沒有義務為我承擔任何社會保險。

2.本人承諾,因公司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而造成的任何不良後果及法律責任由本人完全承擔,對本人及公司造成的壹切損失及法律責任與公司無關,壹切後果由本人承擔。

3.作出本承諾書後,本人不得以公司事後已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出支付工資等任何要求。

4.我簽署這份承諾書完全是出於我的真實意願。願意承擔壹切法律後果。

第三,允諾人。

第四,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有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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