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克與被告林之間
在尊敬的地方法官BRUNO CHAN面前,
地區法院法官,法院暫準判決
2007年1月2日
臨時離婚判決
裁判官:陳布魯諾
離婚案原告:馬克
離婚案被告林。
65438+2007年10月2日
法官認為,在提出申請之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已經分居至少連續壹年,被申請人同意獲得判決;於11月28日(199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詔安縣舉行的婚禮已經不可挽回地破裂,並判決解除上述婚姻,除非在本判決生效後六周內向法院提出充分的理由,說明該判決不應成為絕對判決。
法官確認原告與被告在提交本申請前已分居至少壹年,被告對此認定無異議;法官還考慮到雙方於6月28日在中國福建省詔安縣登記的婚姻為1995,165438,因此決定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在六周內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本判決將完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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