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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及其法律依據

徇私舞弊,就是為了個人關系(或私利),欺騙(他人)去做違法亂紀的事情。這個成語出自明朝施耐庵寫的《水滸傳》。而貪汙受賄是為了達到個人利益,故意欺騙真相,這最早出現在二十年來目睹的奇怪情況中。兩者的區別在於主觀惡意不同,徇私是為了私人關系,瀆職是為了個人利益。

徇私枉法罪的成立條件如下:

1,客觀要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司法公正。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嚴格執法,是實現國家刑法所體現的正義與公平的具體過程;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實施了徇私枉法的枉法行為,徇私是指為了個人利益和小集體利益而枉法,徇私是指出於個人感情而枉法,主要是為了照顧個人關系或感情,保護親友或泄憤報復;

3、主體要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偵查、起訴、審判、監督職責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家安全、監獄、軍事安全部門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具有徇私枉法、徇私枉法的動機,如果行為人故意將無辜者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壹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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