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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行人的法律規定

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道路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人行橫道,設立標誌。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六十壹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橫穿、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接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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