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負責人壹般不用承擔責任,因為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2.營業執照上不能寫兩個名字。個體經營者的營業執照上只能寫壹個名字。合夥企業可以協商確定壹個負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有壹個。
3、營業執照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只有壹個法定代表人,但可以有多個股東;
4.負責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企業成為失信被執行人,負責人也將被限制高消費;企業犯罪的負責人是有行為能力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信息在營業執照中的作用:
1.證明企業的合法性: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證明,表明企業通過了有關部門的審批;
2.提供企業基本信息:營業執照載明企業名稱、地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等基本信息,便於公眾查詢核實;
3.便於行政管理:政府部門通過營業執照中的信息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4.增強客戶信任度:客戶可以通過營業執照上的信息確認企業的正規性,增加合作的信任感;
5.辦理其他證件的依據: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件時,需要提供營業執照作為基本依據。
綜上所述,營業執照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在企業中負有重要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包括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