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如果行為人采取虛假宣傳、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影響他人正常經營,那麽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其次,如果行為人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停止經營或者轉讓經營權,那麽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屬於違法行為。
總而言之:
影響他人做生意是否違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行為人采取不正當手段或者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影響他人正常經營,那麽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或者強迫交易等違法行為。因此,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