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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小學教師的處分包括

法律分析:本辦法所稱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專業技術職務降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辭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的期限為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教師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管理教師。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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