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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居民采光和通風的法律規定

影響居民采光和通風的法律規定如下:

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采光權糾紛案的原告,應該是其擁有或租住的房屋被新建的建築物遮擋,導致采光受阻或失效。此外,只有那些原始照明權正在或將要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成為原告。權利人在購房時明知有其他建築物遮擋房屋采光的,購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築物遮擋為由提起采光權訴訟。

照明權糾紛是壹種侵權糾紛,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主張侵權的壹方應承擔證明侵權事實的責任;對於侵權人來說,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對對方的采光權造成損害。

照明權補償標準:

1.對於房屋價值的補償,需要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原值和采光受影響後的價值進行評估,差額應在補償範圍內。

2.更新改造補償。侵權人因采光需要改變原有建築結構的,如增加門窗面積、開天窗等,侵權人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應在賠償範圍內。

綜上所述,相鄰建築物,尤其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有益於生命、團結互助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如果私自搭建臨時建築,導致他人采光減少,應認定為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294條

產權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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