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居住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所所在地;(3)生活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的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