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記賬人員、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審批人員、經辦人員和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分配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明確;(三)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四)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