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之間為了爭奪生活中的遺產而反目成仇,這已經不是什麽新鮮事了,所以保留現有的遺囑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方法。但是萬壹遺囑原價丟失,復印件有效嗎?在實踐中,由於復印件容易修改,其對應的證明效力很低。如果遺囑經過公證和公證,可以在遺失公證書原件後,向公證處申請取回原遺囑文件。但如果是以其他形式作出的,僅保留復印件很難證明遺囑的有效性。如果其他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同意無異議,那麽復印件可以作為繼承的依據。否則,該復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訴訟中不予采納為有效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四十九條規定。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人民法院允許其出示副本或者復制件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或者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壹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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