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管理;協助人民政府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代表和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傾聽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