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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關系的對象是物還是行為?

這是壹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壹般認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但是,在如何解釋這個“物”的問題上,法理學和民法之間存在偏差。

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中,法學學者認為權利義務的客體是“房屋”,而民法學者認為是“給付”,而不是房屋本身。他們認為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是典型的債權關系。在這種債權關系中,物或物是給付的行為。

我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個人利益。房屋買賣中的房屋屬於物,因此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結論:在我看來,房屋買賣合同中法律關系的客體應該是房屋。這個結論供妳參考。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個人或組織。

客體是與主體相對的範疇,是指主體的意誌和行為所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的中介。如演出合同中演員的演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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