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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條中的公序良俗原則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序良俗的簡稱。所謂公共秩序,即社會的普遍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好的風俗習慣,即壹般的道德觀念或良好的道德習慣,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良好的社會習慣。

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在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不可能預見所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福利和道德秩序的行為並作出詳細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公序良俗原則的設立是為了彌補禁止性規定的不足。

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因素,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因此能夠應對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各種新問題,在保障國家整體利益和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當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福利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且沒有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時,法院可以根據公序良俗原則直接認定該行為無效。

隨著法律的不斷普及,當今社會已經是壹個高度法治化的社會,人們生活中的侵權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道德的約束是幾千年文明的體現。法律的強硬保證了社會和經濟的穩定發展。第八條是平衡法律和道德,保護人民的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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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適用法律應當依法;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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