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私刻公章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偽造公章罪的立案標準;
1.侵權的客體是公文、證件、印章,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2.客觀上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3.主語是壹般主語;
4.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綜上所述,任何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其聲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視性質和情節,可能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或刑事責任。以他人公司的名義非法牟利,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