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工資單和考勤表未經雇員簽字確認,雇主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工資表、考勤表未經勞動者簽字確認,勞動者拒不認可的,用人單位可能承擔舉證不實的不利後果。就工資和考勤記錄而言,由用人單位單方記錄或掌握,很可能被偽造或篡改,不利於勞動者權益的維護。所以原則上應該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只提供未經勞動者簽字的工資表、考勤表等單壹證據。勞動者否認的,不直接受理,也無法有效抗辯勞動者的請求。但用人單位提供未經勞動者簽字的工資、考勤記錄等相關證據佐證的,如銀行支付憑證、工資支付記錄、證人證言、休假筆記,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確認的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能夠與用人單位相關制度相互印證的,可以依法采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勞動爭議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平、及時和以調解為主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