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性別歧視的語言或圖像來描述工作。
2.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的工作或者崗位外,招聘信息的展示僅限於男性,適合男性或者男性優先,或者提高對女性求職者的要求。
3.拒絕或不看某性別求職者的簡歷。
4、同等條件下,限制某壹性別求職者的筆試、面試或復試機會。
5.詢問求職者的婚姻狀況、子女狀況或婚育計劃。
6.通過獲得配偶工作、子女入園、子女相處等情況來判斷求職者的婚育狀況。
7.口頭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職工婚育的內容。
8.將孕檢納入常規體檢,並將孕檢或避孕措施作為錄用或續聘條件。
9.在辭退、裁員等辭職和工作安排方面,對男女員工區別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