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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存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的情況。此時,雇主與工人之間的雇傭關系不應被直接認定為勞動關系。只有用人單位招用依法享受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養老金的人員,二者之間的關系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此類人員之間的糾紛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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