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化營商環境,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深刻轉變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完善法治保障。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三條
國家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幹預,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努力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
2.營利性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遵守哪些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二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願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性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平衡來分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正義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