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標準如下:壹、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ⅰ類區每月1600元。二類地區,每月1500元。三類地區,每月1400元;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ⅰ類區每小時17元。二等區每小時十六元。ⅲ類地區,每小時15元。《勞動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撫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3)勞動生產率;(4)就業狀況;(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法律客觀性:
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參考當地職工及其贍養人口最低生活費、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已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職工與全日制職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