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壹)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局通過法院快遞送達。(2)民事訴訟文書以法院特快專遞方式送達的,與人民法院的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答辯狀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其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四)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受送達人的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五)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通知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六)郵政送達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回執交回人民法院。(七)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回執視為收件人本人的回執。(八)收件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