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負責協調網絡安全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與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產品、服務、運行安全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