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計算期從用工之日起計算。因此,如果員工在公司工作滿壹年還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兩倍的工資,並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等。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盡量對用人單位的情況、企業文化、發展趨勢、員工管理等進行全面了解,盡量與資質好、信譽好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源頭上防止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權益。
不簽合同可以保證,簽了合同不能保證的就不能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