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於病假,勞動法有著嚴格而剛性的規定。首先,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醫療的,享有法定的病假權利,行使這壹權利不需要單位批準。因此,用人單位將員工未經批準的病假視為曠工的規章制度無效。基於單位享有的勞動用工管理權和員工上班考勤知情權,員工應辦理必要的病假手續,通知單位安排頂替人員,同時註意保留診斷書和門診病歷等證據。在職工病假期限中,明確給出了醫療期的概念,在法定醫療期內,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條例給予員工基於社會服務和單位服務的3至24個月的醫療期。這意味著,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是上班僅壹天的員工,也享有三個月的醫療期,而單位規定員工壹個月患病不得超過10天,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