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地方公安機關安保人員在執行國家列為安保對象、部級以上重要外賓來訪等安保任務時,可以攜帶槍支和子彈乘坐民航航班,並可通過分離子彈的方式自行攜帶。登機時必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持槍證明和本人的《持槍證明》,機場保衛部門憑該證明和《持槍證明》放行。
2.各地公安機關安保人員因執行安保任務單獨乘坐民航航班時,其攜帶的槍支、子彈也按上述辦法辦理,但其他物品應接受安全檢查。
三、槍支證書信函按照公安部警衛局統壹規定的格式(樣式附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簽發,要嚴格控制使用範圍。
四、各地公安機關保衛部門要加強對其保衛人員的經常性思想教育和考核,確保其絕對的政治可靠性。
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民用航空航班保安員攜帶槍支有關規定的通知》第二條保安員攜帶槍支彈藥乘坐中國境內民用航空航班,必須持有工作證、本人持槍證件和公安部警衛局總政治部頒發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