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人臉生物識別、銀行卡要素等多重技術手段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簽發的電子簽名歸專人所有;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受電子簽名人控制:加密登錄,預留手機隨機動態密碼,確保簽名行為受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都可以被發現:國家權威機構頒發CA證書,並保證證書指紋的唯壹性,使得篡改無效,可以鑒別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將合同文件轉換成防篡改的PDF,加蓋國家授時中心的時間戳,由權威司法鑒定中心和第三方平臺聯合存儲,從而驗證合同的真實性。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可以判斷電子簽名是否具有排他性並受簽名人控制,數字證書在簽署數據電文時是否受電子簽名人控制,電子簽名的技術方案(如果采用數字簽名技術,壹般可以認為是可靠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