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具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對生效的調解書不得上訴。
根據壹事不再理原則,法院出具調解書後不能申請重新調解:
1,法律調解書,壹旦雙方簽字,立即生效;
2.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由雙方自動履行;
3.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予以糾正。但解除婚姻的調解協議不予再審。
4.法院主持調解時有欺詐、脅迫或者顯失公平的,可以在調解生效後壹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變更,由法院另行組織人員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壹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