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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壹年多的法院調解,雙方都不滿意。他們還能申請重新調解嗎?

經過壹年多的法院調解,雙方都不滿意,無法申請重新調解。

法院出具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對生效的調解書不得上訴。

根據壹事不再理原則,法院出具調解書後不能申請重新調解:

1,法律調解書,壹旦雙方簽字,立即生效;

2.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由雙方自動履行;

3.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予以糾正。但解除婚姻的調解協議不予再審。

4.法院主持調解時有欺詐、脅迫或者顯失公平的,可以在調解生效後壹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變更,由法院另行組織人員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壹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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