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下:
1.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接受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2.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力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履行職責。但必須有法人授權,有書面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9條規定“股份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156條規定“公司以實物債券形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面值、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比爾·勞》第七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匯票上的簽名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