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關於車禍後的賠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人身受到傷害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因誤工而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造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受害人支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護理費等。,導致死亡。還可以要求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費用。對於汽車的保養和折舊,也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情況為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至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受損車輛的修理費用、車內物品的損失以及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購買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價值的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未能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的合理損失;(四)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造成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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