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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的司法(法律)解釋

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的假象,以詐騙、敲詐等手段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壹些不法分子通過“設局”,制造或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有的通過自殘實施,對同夥造成傷害或利用自己原有的傷害誣告受害者;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受害人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或酒駕、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行為,通過受害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

有的在“碰瓷”行為被發現後,直接對受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容易滋生黑惡勢力,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依法懲治“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擴展數據:

凡實施“碰瓷”,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實行“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編造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以虛假訴訟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人民網-人民評論:絕不容忍“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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