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罰款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3.沒收非法所得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有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統計行政處罰的特點:
1,統計行政處罰的主體只能是各級統計執法檢查機關;
2.被處罰的行為是違反統計法規的;
3.統計行政處罰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只適用於統計行政違法行為,不適用於民事違法行為和統計犯罪,不同於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
4.處罰對象是有虛報、瞞報統計數據等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違法行為人。
百度百科-行政處罰統計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