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