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開庭宣判的法律規定如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壹切判決均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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